上海市卢湾区科普志愿者协会章程

上海市卢湾区科普志愿者协会章程(审议稿)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卢湾区科普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区科普志愿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团结全区的科普志愿者,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反对邪教、伪科学和封建迷信,不断提升全区市民的科学素养,为卢湾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卢湾区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卢湾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卢湾区。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 学习党中央、市委和区委的指示精神,宣传、贯彻、实施《科普法》,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区域内科技资源优势,组织一支既具有专业知识又热心从事科学技术文化传播的志愿者队伍;

(二) 开展科普志愿者服务培训,注重会员服务能力的培养,形成个体志愿参与公众科普服务的社会化模式;

(三) 维护科普志愿者协会会员的正当权益,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 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对科普工作的内容、方法、特点进行理论研究,不断创新、撰写、汇编和出版科普书刊,积累各种科普素材;

(五)  组织开展域内外科普工作团体及科普工作者的合作及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科普服务水平;

(六) 根据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志愿者队伍,拓展科普工作和科技服务内容及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组织科普讲座、报告、咨询、培训、展示、编撰、调研及理论研究、开展域内外合作与交流活动等。

第八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履行会员职责。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结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作出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协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协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卢湾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卢湾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协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卢湾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经卢湾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卢湾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卢湾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卢湾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卢湾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卢湾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卢湾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卢湾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卢湾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3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卢湾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